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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须知

一、乘坐国内航班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规定

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应当出示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和有效乘机凭证,有效乘机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

(1)中国大陆地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

(2)十六周岁以下的中国大陆地区居民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还包括: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学生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对乘坐国内航班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过期、损坏或者因故不能出示的中国境内公民,可凭下列证件或者证明乘机:

        A. 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的《临时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B. 旅客申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加盖户籍专用章、注明有效期的《申领居民身份证回执》。

        C.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签发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有效期内的制式《乘坐民航飞机临时身份证明》或电子版民航临时乘机证明。

2.军、警人员

     军官证;文职干部证;义务兵证;士官证;文职人员证;职工证;武警警官证;武警士兵证。

3.港、澳、台地区居民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4.外籍人员

(1)外籍人员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交部签发的驻华外交人员证、行政技术人员证、国际组织人员证、居留许可证;旅行证。

(2)乘坐国内航班的境外旅客(包括外籍旅客,港、澳、台旅客)因有效乘机身份证件遗失或者办理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延期不能出示的,可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贴有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并注明有效期的《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乘机。

5.民航局规定的其它有效乘机身份证件。

6.办理乘机手续期间使用的有效乘机身份证件应保持一致。

二、乘机携带物品规定

1.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1)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

        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A. 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B. 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C. 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D. 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备注:不属于仿真枪、不构成枪支认定标准的物品以及不具有危害性的子弹工艺品,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对于与枪支有明显区别,不致造成误解的玩具物品,可以作为行李物品运输。

(2)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A. 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B.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C. 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D. 上述物品的仿真制品。

(3)管制器具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主要包括:

        A. 管制刀具,如: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以及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B. 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警)用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C. 其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备注:少数民族因生活习惯佩带、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只准在民族自治区销售、使用,成都地区不属于民族自治区,所以藏刀、腰刀、靴刀等管制刀具不能随身携带和托运乘机。

(4)危险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

        A.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B. 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C. 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D. 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E. 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

        F.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

        G. 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H. 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I.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5)其他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 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B. 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C. 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D.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E. 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2.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锐器

        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A. 日用刀具(刀刃长度大于6厘米),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B. 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C. 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钝器

        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其他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A. 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B. 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3.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

(1)旅客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港澳台航班时,液态物品应当盛放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方可随身携带。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容器容积总和不得超过1升,超出部分应作为行李托运;

(2)旅客乘坐国内航班时,航空旅行途中自用的化妆品(不得含有易燃物质)每种限随身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且必须接受开瓶检查。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必须由在同一机场控制区内从国际/港澳台航班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携带,安全检查确认时需出示购物凭证并将免税液态物品放置在完好无损、已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旅客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控制区的必须将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总量依据航程时间以及医嘱的服用量标准推算),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4)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备注:“液态物品”,包括液体、凝胶、气溶胶等形态的液态物品。其包括但不限于水和其他饮料、汤品、糖浆、炖品、酱汁、酱膏;盖浇食品或汤类食品;油膏、乳液、化妆品和油类;香水;喷剂;发胶和沐浴胶等凝胶;剃须泡沫、其他泡沫和除臭剂等高压罐装物品(例如气溶胶);牙膏等膏状物品;凝固体合剂;睫毛膏;唇彩或唇膏;或室温下稠度类似的任何其他物品。

4.禁止随身携带但作为行李托运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1)酒精饮料禁止随身携带,作为行李托运时有以下限定条件:

        A. 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B.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C.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数量不超过5L。

5.禁止作为行李托运且随身携带有限定条件的物品

        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托运行李,随身携带时有以下限定条件(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1)锂电池及内含锂电池的电子设备:

        A. 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允许超过8g,超过标准的锂电池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B. 内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电子行李牌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a.仅限旅客或机组为个人自用而携带。

           b.建议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作为托运行李,应完全关闭(不在睡眠或休眠模式),并采取措施防止意外启动,保护设备不受损坏。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安装在设备上的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

        C备用锂电池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a.只可放置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b.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比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或将电池单独装在塑料袋或保护袋中)。

           c.单个锂金属电池,锂含量不应超过2g;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d.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备用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2)充电宝:

        A. 充电宝标识应全面清晰,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大于100Wh但不超过160Wh,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且每人不应携带超过2块。

        B. 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或额定能量标识不清的充电宝。

        C. 充电宝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D. 额定能量Wh的换算:

           a.如果已知充电宝或锂离子电池的标称电压(V)和标称容量(Ah),额定能量Wh=V×Ah;

           b.如果只标记有毫安时(mAh),需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边防检查须知

如果您是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请交验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和登机牌以及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出国(境)证明。

如果您是外国旅客,请交验您的有效出入境证件,签证,出境入境登记卡和登机牌,并在有效的中国签证规定的限期内离境。

如需了解更多出入境相关法律法规、最新出入境政策请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www.nia.gov.cn)或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出入境政策咨询(投诉建议)电话:028-12367


中转须知

边防过境免签政策及过境免签政策适用国家

目前因疫情原因,暂停实施所有过境免签政策。最新出入境政策请关注国家移民管理官方网站,或咨询028-12367。

乘机时间须知

目前,天府机场国内乘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航班计划起飞前45分钟(注:GTC交通中心的J、K值机区,空港云享、悦享酒店的M值机区乘机手续办理截止时间为航班计划起飞前60分钟)国际/港澳台航班办理值机手续截至时间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建议咨询航空承运单位。

温馨提示

为营造安静舒适的乘机环境,天府机场仅在航班对应的登机口播放广播通知。为避免错过重要信息,请您提前到达所乘航班登机口休息等候,并留意广播通知。

海关须知

海关申报物品及携带禁运物品须知

()根据中国海关相关规定,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1.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所列各物,包括活动物(犬、猫除外)、肉类及其制品、新鲜水果、蔬菜等;

3.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4.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5.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劵;

6.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

7.各种烈性毒药;

8.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9.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根据中国海关相关规定,下列物品需向海关申报:

1.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3.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4.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

5.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6.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7.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8.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9.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10.超过人民币20000元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11.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及广告品;

12.其他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详情咨询:028-12360

机票相关

航空公司机票相关知识 

购票柜台、值机柜台开放时间:各航空公司对购票柜台、值机柜台的开放时间有不同的灵活调整规定,请您拨打航空公司热线电话咨询。

机票退改签相关规定:各航空公司对退票、改签有不同限制规定,请您拨打航空公司热线电话咨询,按照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退票、改签手续。

口岸签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证明材料的外国人;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组织邀请的外国旅游团可以办理口岸签证。

(二)申请途径:

1.个人申请口岸签证,由本人抵达口岸时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2.旅游团申请口岸签证,由组织邀请的旅行社向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3.邀请单位(个人)可以在外国人抵达口岸前代外国人向本地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

4.代外国人向非本地口岸签证机关提出申请,可以通过本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转交。

(三)办证地点:

1号航站楼国际到达



值机区分布

疫情防控须知

1.为严格落实国家及省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天府国际机场在各出入口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请所有出入航站楼的旅客配合进行防疫检查,出示健康码,扫描场所码,接受体温监测。进入天府国际机场航站楼的旅客应全程规范佩戴口罩。

2.受疫情形势及中高风险地区变化影响,各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做出调整。建议您在出发前与所乘坐航空公司、始发地及目的地疫情防控管理部门提前取得联系,了解当地最新防控相关要求,以免耽误行程。

3.若您在机场范围内出现体温≥37.3℃、呼吸道症状或其他身体不适症状时,请及时联系机场医务人员(028-86909120)。